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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更生執行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債務人
黃秀玉
債務人
連帶保證人 陳坤松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陳歆劼
代理人
林政彥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任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理人
羅建興
代理人
張嘉珊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代理人
李賢慧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曹𦓻峸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
    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5年6月24日函請債權
    人表決,本件計13名無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人,除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1.71;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15.23;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4.5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2.39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10.09,遵期具狀表示不同意
    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均已表示同意或逾期未表示意見而
    視為同意更生方案。故視為同意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
    人人數及債權金額已過半數(同意人數8人;債權金額比例
    百分之66.03),是本件更生方案並已獲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次查,債務人現擔任全職家庭主婦,但其配偶陳坤松為鑫鴻
    工程行負責人,除負擔債務人日常生活費用之供給外,願意
    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之連帶保證人。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
    自願清償八年,包括債務人人壽保險之解約金金額新臺幣(
    下同)411,877元平均攤還,合計每月清償2萬元,96期總計
    清償192萬元,清償金額占總債務金額比例約百分之27.84,
    是更生方案之條件尚屬公允、適當、可行。再揆諸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謀求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各債權人之受償率既均一致,即無本
    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對不同意之債權人不公允之情事
    。本件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其他各款所定不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
    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予以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
│    ,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新臺幣2萬元。                        │
│二、給付方式:                                                          │
│(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6,897,691元。                           │
│四、清償總金額:192萬元。                                                │
│五、清償成數:約為27.84%。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                                │
├────────┬──────┬────┬──────┬────────┤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備註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18,198元   │1.71%  │34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477,226元   │6.92%  │1,38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22,864元 │23.53% │4,70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427,290元   │6.19%  │1,23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61,230元    │0.89%  │17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17,247元   │3.15%  │63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滙豐(台灣)商業銀│1,050,385元 │15.23% │3,046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14,143元   │4.55%  │91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64,864元   │2.39%  │47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64,884元   │2.39%  │47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3,737元 │14.55% │2,91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95,909元   │10.09% │2,01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579,714元   │8.40%  │1,67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6,897,691元 │100%   │20,000元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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