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債 務 人 黃秀玉 連帶保證人 陳坤松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歆劼 林政彥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 理 人 羅建興 張嘉珊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代 理 人 李賢慧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陳飛宏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5年6月24日函請債權人表決,本件計13名無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人,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1.7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15.23;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4.5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2.39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10.09,遵期具狀表示不同意 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均已表示同意或逾期未表示意見而視為同意更生方案。故視為同意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人數及債權金額已過半數(同意人數8人;債權金額比例 百分之66.03),是本件更生方案並已獲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次查,債務人現擔任全職家庭主婦,但其配偶陳坤松為鑫鴻工程行負責人,除負擔債務人日常生活費用之供給外,願意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之連帶保證人。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自願清償八年,包括債務人人壽保險之解約金金額新臺幣(下同)411,877元平均攤還,合計每月清償2萬元,96期總計清償192萬元,清償金額占總債務金額比例約百分之27.84,是更生方案之條件尚屬公允、適當、可行。再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各債權人之受償率既均一致,即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對不同意之債權人不公允之情事。本件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其他各款所定不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 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予以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 │ ,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新臺幣2萬元。 │ │二、給付方式: │ │(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6,897,691元。 │ │四、清償總金額:192萬元。 │ │五、清償成數:約為27.84%。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 │ ├────────┬──────┬────┬──────┬────────┤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備註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18,198元 │1.71% │34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477,226元 │6.92% │1,38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22,864元 │23.53% │4,70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427,290元 │6.19% │1,23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61,230元 │0.89% │17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17,247元 │3.15% │63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滙豐(台灣)商業銀│1,050,385元 │15.23% │3,046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14,143元 │4.55% │91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64,864元 │2.39% │47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64,884元 │2.39% │47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3,737元 │14.55% │2,91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95,909元 │10.09% │2,01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579,714元 │8.40% │1,67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6,897,691元 │100% │20,000元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