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472號原 告 群浩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錫 被 告 林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