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624號原 告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楊文德 楊文吉 楊聰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下午5 時於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應行通常訴訟程序,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