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75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佩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家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簡佩如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家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