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胡偉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偉良 訴訟代理人 郭耀仁 馬惠美律師 徐秀蘭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處協和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貴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陳亞屏」之記載,應更正為「胡偉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法定代理人為胡偉良,本院於112年1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