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9號原 告 李國煌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被 告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6,40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