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求償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8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行使求償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