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9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漢科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萬9,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