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滙宇物流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蕭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惇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惇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