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9號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彥泯 法定代理人 許美玲 原 告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彥泯 被 告 黃歆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違反兩造所簽定之易保車險網開發合約書起訴;另原告胡世鈞以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起訴。惟按兩造於該契約書第九條之約定:本合約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此有原證一之契約書在卷可稽。則依合意管轄之規定,本件契約爭議部分,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侵權行為部分,被告亦居住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內,本件侵權行為部分,亦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為有理由。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