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納骨塔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號原 告 張樹林 林蘭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六十二號請求給付納骨塔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有關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百七十六萬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八萬七千零三十六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