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家宏 張益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家宏、張益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家宏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益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5,804元,約定應於債務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1年 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家宏自105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1,472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益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家宏、張│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1472│益傳 │4月25日起 │8月28日止 │六二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8月29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家宏、張│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1472│益傳 │5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