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告 京漢科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互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一八四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係以被告受原告委託就「中山區大慶社區聯外道路新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負責規劃設計及監造,卻對承攬系爭工程之訴外人俊貿營造有限公司未依約將廢方運棄部分監造不實,致原告陷於錯誤,而給付俊貿營造有限公司廢方運棄費新臺幣(下同)1606萬1776元,原告因而受有損害,乃依兩造間就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契約第7條第4項第5 款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惟有關原告前述主張,原告已依與俊貿營造有限公司間之系爭工程承攬契約,對俊貿營造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前所給付之廢方運棄費用1606萬1776元及6 倍違約金9637萬0656元,經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5號受理,並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重上字第184號審理中。是本件原告是否得主張被告監造不實而向被告請求賠償前述給付予俊貿營造有限公司之廢方運棄費用,顯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84號民事事件之認定為先決問題;即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必要,兩造於本院105年8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亦均同意由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