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告 京漢科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互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105年度建字第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84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5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在該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查上述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84號業於民國107年5月7 日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綦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職權將原命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