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班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1號原 告 許佩佩 黃鉉竣 林秀鳳 黃秀美 蔡秋香 林明麗 共 同 林正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班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零陸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扣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之 2分之1裁判費即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