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本件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泊鈞(原名王傑達,即盛發海產行)、陳宥均(原名陳品秀、陳雪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宥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七百一十六萬八千二百六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萬一千九百八十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七萬一千四百八十三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