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求償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淑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行使求償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