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債 務 人 陳明松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呂建達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鄭智敏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當事人間因債務人陳明松聲請更生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所謂「已盡力清償者」依該條 項民國101年01月04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一項 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更生方案縱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遭否決,如符合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2項規定,法院仍應逕以裁定認可之。辦理消費者債 務清理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亦有明定。次按,關於第64條部分:㈠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亦有明 定。考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 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裁定自民國106年10月18日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自107年1月1日起任職於誠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操作人員,107年1-3月份每月薪資收入於加計平均之基本底薪、伙食津貼等各類津貼及獎金後,再扣除必要之勞保費、健保費等必要費用後為新台幣(下同)26,990元,是債務人每月實際可供處分之平均收入約為26,990元。另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無股票、無汽車、有89年出廠之車齡19年機車一部、及查得之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74,571元、未領取基隆市政府相關社會福利或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年1-3月薪資明細表、勞動契約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查詢明細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回函、本院函詢南山人壽債務人有無保單解約金之回函、函詢基隆市政府之回函等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第一期加計保單解約金之繳款金額為86,161元,第2至72期每期清償 額為11,59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六年共72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909,051元,清償成數約為13.21%,於每月15日依附表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 。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可資變賣,另債務人雖有前揭機車一部,然查該部機車為89年出廠,車齡已19年,顯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可認幾無殘值。而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之際,仍能努力工作以獲取相當之穩定收入。另其陳報每月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與三位兄弟姊妹共同扶養82歲之母親,每月另需支出扶養費2,000元,本院經核聲請人母親現每月僅領有敬老 津貼3,628元,此有其所有之郵政存簿節本在卷可稽,是僅 憑該微薄敬老津貼顯已不能維持生活,而聲請人與其兄弟姊妹依法均負有扶養母親之義務,是聲請人因母親而支出之扶養費,以4名子女平均分擔計算,每月應係2,666元(14293元-3628元÷4人=2666元),是聲請人陳報因扶養母親而每月 需支出2,000元之扶養費,於法有據,且屬合理。至債務人 所列其他費用難認係屬必要費用,應不得採計。又關於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列舉各項支出,但債務人於更生期間必須對生活有必要程度之限制,以謀求早日清償債務回復正常經濟生活,因此非得由債務人任意主張其數額。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 、107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6,157元及107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385元,可推知北北基地區共同生活圈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應需14,293元,故債務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6,293元為限(14293+2000)。是以 債務人於勉力湊足第1期加計保單解約金之清償額86,161元 ,第2至72期每期清償額11,590元還與各債權人後,債務人 每月平均實際可處分收入僅餘15,400元(26990-11590),則所剩餘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依前開標準計算已顯有不足,參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規定,顯已將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當可認其已盡力清償債務。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足以履行更生方案,並已盡力清償債務已如前述,則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自屬公允、適當、可行,又查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應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本院審酌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必要,爰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已盡力清償,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可行、適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 │ 期,第1期加計保單解約金之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86,161元,第2至72期│ │ 每期清償額為11,590元,共計72期。 │ │二、給付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 │ │ 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6,883,075元。(依107年3月30日公告之債權 │ │ 表) │ │四、清償總額:909,051元。 │ │五、清償成數:13.21%。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七、如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 │ │ 債權比率。 │ ├───────────────┬───────┬─────┬─────┤ │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及比例│第1期受償│第2至72期 │ │ │ │金額 │受償金額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12,037元 │1,619元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3,171元 │426元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18,818元 │2,531元 │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5,497元 │739元 │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4,584元 │617元 │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1,120元 │151元 │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4,670元 │628元 │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7,798元 │1,049元 │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5,411元 │728元 │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1,895元 │255元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3,541元 │476元 │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3,446元 │464元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4,954元 │666元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2,042元 │275元 │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3,610元 │486元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3,567元 │480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