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勞簡字第8號原 告 郭俊昌 被 告 旭誠帷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亦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五人以上之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被告應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原告係被告之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被告未為原告投保勞、健保,故請求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工資補償等金額,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3,200 元,及自民國106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查原告係對私法人即被告提起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上述規定,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設於臺中市,有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勞工法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