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1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72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郭景超 被 告 王泊鈞即盛發海產行 陳宥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泊鈞即盛發海產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如對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陳宥均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惠如 ┌─────────────────────────────┐ │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1728號 │ ├─┬─────┬─────────────────────┤ │編│ 計息本金 │ 利 息 │ │號│(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 │1 │12,305元 │自105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2 │1,787元 │自105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3 │45,990元 │自105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4 │34,835元 │自105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