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826號上 訴 人 林子雅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