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振金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范振金、駿逸食品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