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2號原 告 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陳崑輝 謝國源 高錦龍 林育仁 黃芬芳 藍銘祥 郭賢真 陳薇亘 劉桂榮 李俊明 張瑞汾 劉光倫 蔡宗淄 陳儀君 潘麗美 蘇群超 王慈芬 陳傳宗 李沂庭 陳儷文 張靜芳 孫慧芳 被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 陳崑輝等24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3,565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是依前揭規定,上開利息之請求,不併計入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3,56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96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