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1號原 告 陳東金 訴訟代理人 陳諺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或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所有設備、管線占用土地面積×土地 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