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8號原 告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訴訟代理人 黃重仁 被 告 林坤用 被 告 林宏哲 被 告 蔣家惠 被 告 江國倫 被 告 余順利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宣示判決。因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