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健賢 吳金虎 林英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吳金虎、林英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新臺幣(下同)166,898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68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107年7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58,0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 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吳金虎、林英敏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金虎、吳│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 │ │ │158040│健賢、林英│6月11日起 │1月11日止 │ │ │ │元 │敏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1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金虎、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8040│健賢、林英│7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敏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