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城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美齡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 相 對 人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璟 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 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及第五行中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關於「及自起訴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 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起訴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 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