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振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