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1號原 告 陳凱舫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4,61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4,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