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4號原 告 楊彥竑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2,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5,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