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俊彥 游祥偉 陳隆龍 林以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驥達物流有限公司、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匯盈物流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勞訴字第2 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108 年10月30日民事判決其中有關「否准其請求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特別休假日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6,731,788 元」之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731,788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589 元,因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應為5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0,794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勞工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