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葉鎮銓即葉哲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將其對相對人葉鎮銓即葉哲慧之債權讓與本件聲請人。又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葉鎮銓即葉哲慧之戶籍地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函並遭郵務送達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聲請就上開債權讓與通知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其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之信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票字第21690 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形式上堪信屬實。再查,本院於108年10月22 日函囑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基隆市信義區壽山路OO號。又依該局之函覆及查訪紀錄表所示,相對人葉鎮銓即葉哲慧現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108年10月28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080214349 號函暨所附查訪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資覆按。綜上所述,相對人之住居所客觀上可認已陷於不明之狀態,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