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2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28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英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頡興工程行即吳秀羚間因108年度基小字 第282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