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545號原 告 洪頌凱 被 告 新裕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彬 被 告 周昕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4 時宣判,因遇米塔颱風,經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08年10月1日上午11 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