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6號抗 告 人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相 對 人 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之工程款尚未成就,債權金額尚有爭議。為此,於法定期間提起本件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 之系爭本票為證,而系爭本票既已依票據法之規定,記載法定應記載之事項,依形式審查即為有效之本票,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至抗告人雖辯稱其與相對人間之工程款尚未成就,債權金額尚有爭議等語,惟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實體債權是否存在?或確切金額為何?此屬實體上之爭執問題,揆諸前揭說明,非屬非訟事件之本票裁定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從而,原裁定就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核屬適法且無不當,抗告人執前詞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且經本院以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而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備 考│ │ │ │ (民國) │ (提示日) │ (新臺幣) │ │ │ ├──┼────┼───────┼──────┼──────┼─────┼────┤ │ ① │嘉基開發│107年12月31日 │108年3月30日│13,063,000元│CR0000000 │免除作成│ │ │建設有限│ │ │ │ │拒絕證書│ │ │公司 │ │ │ │ │ │ ├──┼────┼───────┼──────┼──────┼─────┼────┤ │ ② │同上 │107年12月3日 │108年4月25日│433,864元 │CR0000000 │免除作成│ │ │ │ │ │ │ │拒絕證書│ ├──┼────┼───────┼──────┼──────┼─────┼────┤ │ ③ │同上 │108年4月22日 │108年5月30日│1,657,235元 │CH0000000 │免除作成│ │ │ │ │ │ │ │拒絕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