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原 告 湧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基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演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8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