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威任實業社即林順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灶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