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威任實業社即林順通 被 告 財團法人基隆普化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許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所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3,035元,及 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是依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3,03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