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2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3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許懿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