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3號原 告 黃健治 通訊處: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併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倘下列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㈠除起訴狀列載之法人被告(即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外,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第121 條、第244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補正起訴狀列載之所有自然人被告之真正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㈡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命「被告連帶對其等送達地址附近鄰居召開都市計畫會」,核非單純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故本件自屬財產權訴訟無疑;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