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1號原 告 陳彥良 被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孫玉琳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及住址、被告孫玉琳之住址,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及住址、被告孫玉琳之住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具狀補正被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及住址、被告孫玉琳之住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