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劉瀚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瀚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劉瀚謜於民國(下同)108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93,258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 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