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曾孟欽、林雪芬、曾禹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曾孟欽 債 務 人 林雪芬 債 務 人 曾禹瀚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孟欽前就讀基隆市私立聖心高級中學邀同債務人林雪芬、曾禹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5,07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部份,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1個營業日繳付,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詎債務人曾孟欽自民國108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65,06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雪芬、曾禹瀚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19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5068元自民國108年05月01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08日止年息1.15%001新臺幣65068元自民國108年10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15%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5068元自民國108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08日止年息0.115%001新臺幣65068元自民國108年10月09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01日止年息0.215%001新臺幣65068元自民國108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43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