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黃青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0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青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青石於民國(下同)98年5月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7849元。(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257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109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784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契約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30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849元黃青石自民國109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