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3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玉蓮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玉蓮發支付命令,經查,陳玉蓮自民國107年3月23日起戶籍已遷入基隆○○○○○○○○○,有本院 職權調取陳玉蓮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 紙在卷可稽。債務人現行方不明,訴訟文書之送達既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不得行督促程序,揆諸上揭一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