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邱莉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莉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30,000元,約定自108年04月18日起至115年04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0月16日止累計303,201元未給付,其中291,169元為本金;11,339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47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1169元邱莉珍自民國109年10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