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陳佳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送達代收人 張俊偉 債 務 人 陳佳欣 黃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向債權人新臺幣參萬伍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佳欣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桂英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下同)51,391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 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2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下同)109年3月22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自105年8月1日起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 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1.15%,且中華郵政於109年3月25日起降息0.25%,最新利率為0.9%。並依借據第六 條約定,自109年9月25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三)詎債務人陳佳欣自109年3月22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5,08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黃桂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48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080元陳佳欣、黃桂英自民國109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年息1.15%001新臺幣35080元陳佳欣、黃桂英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24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35080元陳佳欣、黃桂英自民國109年0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080元陳佳欣、黃桂英自民國109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24日止年息0.09%001新臺幣35080元陳佳欣、黃桂英自民國109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2日止年息0.19%001新臺幣35080元陳佳欣、黃桂英自民國109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