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楊玓、李侑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 玓 債 務 人 李侑霖 廖琇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李侑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參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㈡債務人李侑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李侑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應由債務人廖琇如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