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劉淑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ㄧ○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1)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查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2),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