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郭廷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廷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自106年09月13日起至113年09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0月29日止累計70,397元未給付,其中67,863元為本金;1,83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06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106年11月21日起至113年1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0月29日止累計137,052元未給付,其中134,376元為本金;1,97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07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107年03月09日起至114年03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0月29日止累計180,112元未給付,其中175,501元為本金;3,81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06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06年10月18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0月29日止累計71,554元 未給付,其中69,243元為本金;1,61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80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7863元郭廷輝自民國109年10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34376元郭廷輝自民國109年10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75501元郭廷輝自民國109年10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69243元郭廷輝自民國109年10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